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政策、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且屬區、市重點招商引資和區、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的可入駐新區。
2、免收土地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減半計收測量費、放樣費、掛牌手續費、土地評估費。
3、土地使用期內,在完成投資總額的20%以上的投資后,可享有土地權抵押、轉讓權。使用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土地使用者有優先續租的權利。
4、對外商獨資企業(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按基準地價成本價收取。
5、 新區對特殊企業用地,采取一事一議政策。
二、財稅政策
6、對新區財政貢獻超出1000萬元的企業,新區財政給予企業扶持發展。
7、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期滿后,5年內減半征收。
8、 從事藥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9、 從事旅游相關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10、 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11、 從事信息咨詢、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12、新區內注冊、異地經營的企業或經營場所、總部遷入新區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
13、 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
14、 外商投資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5年減半征收。
15、 外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6、 新區內企業將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以增加注冊資本或在新區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3年的,經申請批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返還所繳納的增加投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對該企業決策者,以個人所得的50%為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
17、 目前全國開征而西藏尚未開征的有關稅種,在新區的國內外投資企業享受同樣免征待遇。
18、 企業在新區年繳納流轉稅(指增值稅、營業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75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扶持比率為15%;1000萬元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扶持比率為20%;30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30%。
19、 企業在新區年繳納所得稅可享受政策扶持,具體比率是: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扶持比率為30%;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扶持比率為35%;200萬元至400萬元(含400萬元),扶持比率為40%;400萬元以上,扶持比率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稅減免的企業不適用本條。)
20、 除工本費外,新區10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明文規定收取的除外)。
三、金融政策
21、 投資企業享受中央賦予西藏的貸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國商業利率的2.472個百分點的特殊優惠政策。
22、 允許外商(指外國、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新區投資企業以匯質抵押方式向區內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23、 投資企業自有資本金率達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24、 凡一次性投資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注冊在新區,注冊資金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新區給予其貸款貼息一年的財政扶持。
25、 對享有邊境貿易經營權的投資者,允許在邊境貿易中以可兌換貸幣或人民幣計價結算,準許其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四、外經貿政策
26、 新區內的經營企業可優先賦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經營資格;生產和科技企業,可優先賦予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
27、 新區內的企業,進口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辦公用品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8、 新區內的企業,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裝材料,以及外商投資者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等,海關按保稅貨物管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工商行政管理
29、 企業設立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外,其他任何前置審批規定一律不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30、 對外來企業遷至新區登記注冊,或在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工商、稅務或特種行業管理部門只收取登記注冊工本費。遷移涉及注冊資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進行驗資。對產權清晰的企業可免交資產評估證明。
31、 工商注冊登記費。企業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再計收工商注冊登記費。
32、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突破占公司注冊資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不受限定。
33、非法人企業在申請登記注冊時,不需提交驗資報告。“三資”企業注冊資本到位后,在年檢中不再提交會計年度審計報告。
六、其它政策
34、 在新區投資形成固定資產1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憑有關部門的投資證明,按下述辦法辦理落戶手續:本人、配偶及子女均為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根據個人意愿,辦理在開發區落戶。本人或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解決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區藍印戶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滿3年后轉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35、 凡一次性投資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注冊在新區,注冊資金在3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可解決部分員工農轉非戶口,免征城市增容費或類似增容的費用。
36、在新區投資建設的企業,新區免收市政管網接入費、道口接口費、占道費;減半收取電力設施接入費、報件費、渣土準運費。
37、在新區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的,減半收廣告牌使用費。
38、在享受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仍享受區、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七、附則
39、上述優惠政策,如遇國家政策變更,以國家政策為準。
40、 本優惠政策由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