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我區第三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每檔上漲了250元。從2012年9月1日起,將我區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950元、900元、850元分別調整為1200元、1150元;小時最低工資由現行的8.50元、8.00元、7.50元分別調整為11.00元和10.50元。
新標準本月起執行
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區經濟快速增長,自2010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來,我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牧民純收入持續增長,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穩步提高,現有的最低工資標準已不適應我區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逐步縮小各階層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階層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對我區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已經顯得非常必要。區人社廳在通過調研綜合考慮我區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自然環境、氣候條件、海拔高度等因素后,將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00元、1150元;小時最低工資調整為11.00元和10.50元。截至目前,我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已經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省(市)中居中上水平。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調整幅度加大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調整幅度最大。與2010年相比,此次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較2010年上漲了2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上漲了2.5元,是歷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二是為便于各地(市)選擇,將最低工資標準的3個檔次改為2個。
三是適用范圍更廣泛。根據《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談到落實新標準的意義時,該負責人說,這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改善工資分配關系,促進社會公平。
據悉,此后,我區各地(市)將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依據自治區發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2個檔次,選定適合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報經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公布實施。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或依法約定的勞動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勞動報酬。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據了解,我區在2004年首次實施“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在2008年和2010年兩次調整了我區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