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市場主體更好更快更大發展,充分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轉變執法理念,彰顯人性執法、和諧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首錯不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初次違法違規,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時糾正的行為,免于罰款處罰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應堅持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的原則,正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輕微違法和無知過失行為,應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通過解釋、感化、說服、規勸、勸阻、警示、告誡、訓導等行政指導手段,指導行政相對人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第五條下列情形適用“首錯不罰”:
(一)農牧民進城經商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經營,開業不滿30天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下崗、失業人員,城市低收入居民、殘疾人、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開辦各類經濟實體,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經營,開業不滿15天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及時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不滿15天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正在辦理營業執照過程中開業不滿15天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經營,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六)不規范使用已核準登記的名稱,對他人名稱、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的一般性違法違章行為;
(七)首次在法定期限內未辦理年檢、驗照手續的行為;
(八)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違規行為;
(九)其他無明顯故意的輕微違法違章行為。
第六條 下列首次違法行為不得適用“首錯不罰”: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的;
(三)采用虛假廣告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四)傳銷、變相傳銷的;
(五)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
(六)侵犯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專用權的;
(七)坑農害農等損害農牧民利益的;
(八)制售非法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
(九)性質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大,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首錯不罰”,應向相對人宣傳法律法規,進行法制教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糾正其違法違章行為。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適用“首錯不罰”制度的相對人未停止違法違章行為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立案查處,并可在法定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
第九條適用“首錯不罰”制度,應填寫“首錯不罰”審批表,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領導審批。“首錯不罰”審批表格式文本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決定對相對人實施“首錯不罰”。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部門負責適用“首錯不罰”案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匯總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法制部門應加強對“首錯不罰”案件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或濫用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糾正;對有嚴重過錯的責任人員應按《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